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11973********,汉族,初中文化,在业,住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8年11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月1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经过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街**座**房时,拍摄了九张被害人卢某某的裸照。2018年11月24日至11月29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先后多次以公开裸照为由向被害人卢某某索取人民币6000元。2018年11月29日,被害人卢某某迫于要挟将人民币6000元存入被告人吴某某尾号为4710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案发后,赃款已缴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卢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3.勘查笔录、辨认笔录;4.物证;5.书证;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青
2019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式七份;
3.移送涉案物品一批,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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