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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敲诈勒索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诉刑诉〔2019〕67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41999********,汉族,初中,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被告人吴某某得知朱某某家中被盗,在并无确实证据证实朱某某家中被盗系狄某某(被害人,未成年)所为的情况下,为获取不法利益,对狄某某谎称朱某某将找其算账,并对其进行殴打,如果给自已一点钱,可以将此事摆平,狄某某出于害怕,被迫同意付钱,之后按照吴某某要求,通过朋友账户向吴某某转账人民币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吴某某等人户籍资料等书证;

2.​ 证人张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害人狄某某陈述;

4.​ 被告人吴某某供述;

5.​ 被害人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的方式,强行索要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时晓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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