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031978********,汉族,初中肄业,湖北**建筑有限公司**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街道**村**组。因寻衅滋事、殴打他人、聚众赌博,于2002年6月20日被黄冈市劳动教育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零九个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9年7月27日被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吸毒,于2019年10月24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11月8日被该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份左右,黄冈鼎和混凝土公司在黄州区禹王街道办事处占岗村有一项钢结构工程,被告人吴某某找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某某要求承接该工程,因其施工资质不符没能承接,后尹某某将该工程交给了有钢结构资质的被害人甘某某施工。吴某某找甘某某合伙,甘某某不同意。吴某某威胁甘某某如果不给钱就不许动工。甘某某迫于无奈于2016年5月28日向吴某某工商银行卡转账二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银行流水、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余某甲、尹某某、余某乙证言;3.被害人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尹骄阳
书记员:林浪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在黄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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