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米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21963********,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本市米东区**市场**单元**室,2008年12月11日,因犯赌博罪被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12月28日,因犯赌博罪被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3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刑事拘留,2019年5月2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米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多次替他人向被害人王某某追讨债务,并从中获利。2018年初,被告人吴某某以不再带人向被害人王某某收账为由,向被害人王某某索要5万元人民币,被害人王某某迫于吴某某催债对其工作及生活产生滋扰的压力,于2018年1月3日将5万元人民币转账至被告人吴某某妻子丁某某银行账户中。
另查明:2009年3月至2009年7月左右,被告人吴某某与姜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多次在本市米东区**队附近的**农家乐、米东区石化一栋二层楼内、本市水磨沟区石人沟附近农家乐等地通过提供场地及赌具方式开设赌场,招揽他人进行赌博,共获利八万余元。被告人吴某某在参与赌博的过程中同时负责招揽赌客,从中渔利二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等;
证人证言:证人荆某某、姜某某等的证言;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人民币八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康蕾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玖册。
3.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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