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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污染环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78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5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封开县****村委会****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月开始,被告人吴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厂**区自编**号经营**工艺厂,在未取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没有相应的废气废水治理设施的情况下进行生产、加工工艺品、美术装饰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部分废水由该厂西北角排放口排出,最终流入外环境水口水道。

2020年4月20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的重金属废水无相关配套治理直接排放。经取样监测结果显示,在该厂内的西北角排放口的取水样总铬超标10.2倍(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在厂外化粪池排放口的取水样总铜超标27.1倍(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2020年5月16日13时,被告人吴某某接黄岐派出所传唤电话后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3.勘验、辩认笔录;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2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婉瑶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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