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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污染环境案)_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阴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59********,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经商,湖北省荆州市**县人,住长沙市**区**街道**栋**室。因涉嫌环境污染案,2020年9月12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6日本院批准,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系危险废物,且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以20元/个的价格购得560多个废油桶,再以45元/50元每个的价格转卖给下线人员陈某某(已判决),陈某某再以60元每个的价格转卖给在湘阴县**镇**渔场进行光伏发电施工的**公司作为施工浮筒使用。2019年10月份工程完工后,该公司的项目经理何某某将该批废铁桶以15元每个的价格售卖给陈某某进行处置,后陈某某以20元每个的价格,转卖给无证经营的废品收购人员李某某等人进行非法处置该批废铁桶。2019年10月3日,李某某等人在**渔场切割处置该批废铁桶的过程中发生爆炸,致使李某某当场受伤,后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湘阴县环保局执法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当场扣押陈某某正在进行非法处置的废铁桶424个,计重8.08吨。经认定,查获的废铁桶有251个为危险废物,计重4.74065吨。

2020年9月11日吴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毛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莹、龚煌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湘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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