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铁检诉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41972********,侗族,文盲,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镇**村**组。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2月12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5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吴某某明知陈某某(已判刑)等人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受其雇佣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城头村山上参与建设冶炼炉,用于提取金属锭。其间,被告人吴某某等人在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为赚取加工费,为陈林德焚烧冶炼废弃电路板及混合物334.206吨。冶炼过程中产生二恶英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直接排入大气,冶炼后产生含有多溴联苯醚和铅、镉等重金属的废渣经水冷却后直接倾倒在泥土上,造成大气、水和土壤污染后果特别严重。经徐州市铜山区环保局认定,废弃电路板及混合物是危险废物,危废代码90004549,危险特性为毒性,废弃电路板焚烧后产生的底渣是危险废物,危废代码77200318,危险特性为毒性。
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书证;2.同案犯陈某某、许某某等供述、到案经过;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徐州市铜山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关于对张集镇城头村废旧电路板危险性质的初步认定》《关于废电路板、废插头、废铜混合焚烧危险性质的说明》;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称重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造成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钟 帅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在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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