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12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甲洲于2015年7月1日凌晨2,在普宁市流沙东街道商品城喝了四瓶多啤酒后,驾驶一辆无牌证太子摩托车搭载吴某丙聪从流沙东街道商品城出发往池尾街道多年山村方向行驶,途径普宁市流沙环城南路赤水村福临门工地路段时,与行人罗某甲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罗某甲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罗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以及吴某甲洲、吴某丙聪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普宁市交警大队认定:吴某甲洲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甲、吴某丙聪二人无责任。另外经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甲洲血液乙醇的含量为97.4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吴某丙聪的陈述;2.证人罗某乙、何某某的证言;3.破案经过;4.辨认笔录;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辨认现场相片;6.扣押清单;7.户籍证明;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9.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10.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11.被告人吴某甲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代理检察员:陈某某
附: 公安刑事侦查卷宗2册、案件材料移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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