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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公开版)_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刑诉〔2020〕0000000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011987********,苗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住凯里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5日6时50分许,吴某某驾驶使用伪造的桂1*****8号牌的变形拖拉机,由**乡往**乡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平(江)三(江)线5km+900m时,变形拖拉机占道导致对向行驶的龙某某驾驶的贵H****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采取措施避让时车辆侧翻,随即被占道变形拖拉机碾压,造成龙某某当场死亡及贵H****2号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某某报警在现等候交警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榕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吴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龙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经榕江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龙某某损伤情况符合交通事故损伤特征,死亡原因系死于严重的颅脑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案发后报案而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继红

2020年2月14日 

附: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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