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第一部刑诉〔2020〕Z122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村*村**组,现住广东省英德市英城**路**号**宾馆。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我院批准,同年8月26日被英德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4月开始介绍卖淫女“牛牛”、“太阳、微笑”、“妮子”、“一帘幽梦”等女子到其经营的英德市英城**路**宾馆进行卖淫活动,经查实,吴某某有下列犯罪事实:
1.2020年3月11日晚上21时许,吴某某介绍刘某某到**宾馆,为唐某某提供有偿性服务。唐某某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共转了200元给刘某某。后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80元介绍费转发至吴某某;
2.2020年4月2日晚上18时许,吴某某介绍任某某到**宾馆,为曾某某提供有偿性服务。曾某某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共转了200元给任某某。后任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80元介绍费转发至吴某某;
3.2020年4月6日晚上21时许,吴某某介绍刘某某到**宾馆,为唐某某提供有偿性服务。唐某某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共转了200元给刘某某。后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80元介绍费转发至吴某某;
4.2020年5月18日晚上23时许,吴某某介绍刘某某到**宾馆,为陈某某提供有偿性服务。陈某某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共转了300元给刘某某。后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130元介绍费转发至吴某某。
吴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登记本等;
2.书证:微信聊天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等五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为卖淫女与嫖客牵线搭桥介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吴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巫飞燕
检察官助理:唐嘉妮
2020年11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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