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栋**。2011年因销账盗窃车辆被行政处罚。又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5日经岳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2020年1月22日,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退回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7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吴某某在从事二手车交易期间,为顺利的将有多次违章未处理而无法年检的车辆销售出,伙同刘某某、康某某(均已判刑)等人伪造机动车行驶证三本。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被告人吴某某将一台牌照为鄂******的黑色本田雅阁车销售给黄某某(已行政处罚),因车辆有多次违章,行驶证无法年检,吴某某遂联系微信上代办假证件的人,伪造了车辆的行驶证、年检标志和保险标志等车用手续,将该全套假手续以3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
2、2019年4月,被告人吴某某从其他人处回收一台保时捷卡宴车,并在微信上找代办假证件的人,伪造了粤******的行驶证、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车辆行驶证、玻璃条码、汽车铭牌、保险标志,该全套假手续存放在吴某某家中,被公安机关查获。
3、2019年8月,被告人吴某某将一台牌号为鄂******的白色本田思域销售给程某某,因车辆有多次违章无法年检,吴某某又在微信上找人伪造了鄂******的行驶证、年检标志、交强险标志、机动车牌等全套假手续,并将该全套假手续卖给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报案登记表、微信聊天截图、劳动教养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李某某、程某某、康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机关证件管理法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故意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瑛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73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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