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二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4********281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打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苍山县,住**镇**村**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5月被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现因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通过网络购买了伪造货币所需的打印机、模板等材料后自行印制5元、10元、20元、50元不同面额的人民币若干张,其中部分已自行使用。2019年9月26日,公安机关从本区**镇**小区**幢**室被告人吴某某的行李箱内查获并扣押伪造的人民币99张,总面额1630元。同年10月8日,公安机关从山东省苍山县**镇**村**号被告人吴某某居所地查获并扣押伪造的成品及半成品人民币总面额78860元。
经中国人民银行普陀区支行鉴定,上述人民币均系假币。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区**镇**小区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5.电子证据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等;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娜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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