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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362227********1576,博士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万载县***职工(停薪留职),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现住万载县**街道***路**号***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8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万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同年12月13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吴某某先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万载支行和中国工商银行万载支行办理信用卡并使用,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66419.70元,经发卡银行多次有效催收,吴某某超过三个月仍拒不归还透支款。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3年11月14日,被告人吴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万载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28110016570988,信用额度是20000元,截止到2018年10月9日,吴某某使用该银行卡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9966.39元后,在规定透支期限届满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万载支行于2016年5月12日、2016年8月16日、2017年11月5日、2017年12月24日多次对吴某某进行催收,吴某某超过三个月仍拒不归还透支款,并改变联系方式和住址未通知银行,逃避催收。

2018年10月9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万载支行向公安机关报案,万载县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2018年10月28日,被告人吴某某被万载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18年12月6日,吴某某已归还欠款25738.34元并取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万载支行的谅解。

(2)2011年4月14日、2015年1月13日,被告人吴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万载支行申请办理了二张信用卡,卡号分别是5502130005164949、6282880023788699,每张卡信用额度分别为50000元、100000元。吴某某使用卡号为5502130005164949、6282880023788699的信用卡多次透支,截止到2018年11月25日,上述2张银行卡分别累计透支本金分别为人民币46722.46元、99730.85元,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46453.31元。在规定透支期限届满后,中国工商银行万载支行于2015年3月1日、2015年12月1日、2016年2月25日、2016年4月1日、2016年4月12日、2016年6月12日、2016年6月1日、2016年10月1日、2016年12月1日多次对吴某某进行催收,吴某某超过三个月仍拒不归还透支款,并改变联系方式和住址未通知银行,逃避催收。    

    被告人吴某某被抓获归案后,中国工商银行万载支行于2018年10月2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2018年12月6日,吴某某已归还欠款250000元并取得中国工商银行万载支行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万载支行谅解书、中国工商银行万载支行谅解书、邮政银行对吴某某催收相关情况、信用卡申表、吴某某身份证复印件、邮政银行查询记录、邮政银行电话催收记录、邮政银行信用卡上门催收通知单、还款通知书、现场催收照片、工商银行万载支行吴某某违约信用卡账户资金证明、信用卡申请表、万载载县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服务协议、工商银行信用卡透支催缴通知书、消费记录、还款凭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万载县公安局户口变动信息表;2、证人陈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且经发卡银行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属于恶意透支,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斌

(院印)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万载县**街道***路**号***室,联系电话:139****35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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