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28********251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政和县**镇**村**号,住政和县**镇**村**自然村。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9月27日被政和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102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暂扣时间自2019年9月27日至2020年3月27日);因谎报警情于2019年11月20日被政和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政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经政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政和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5日晚,被告人吴某某在家中吃饭饮酒。饭后,因吴某某哥哥在松溪县发生交通事故并已入院治疗,黄某某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家中出发往松溪方向行驶,到达政和县**镇**村旧桥桥头时,因黄某某脚痛无法驾驶,换由吴某某驾驶摩托车继续往松溪方向行驶,18时50分许,途经政和县**乡**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114mg/100ml,后被带至政和县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6mg/lOOml。
被告人吴某某经政和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于2019年12月30日主动到政和县公安局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吴某某醉酒驾车的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扬显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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