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01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住**镇**村委会**寨**村民小组**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5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2020年5月15日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3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云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普洱市思茅区六顺镇六顺航油加油站对面饭店驶出,沿国道227线行驶至K3533+300M处六顺交警中队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吴某某血样(检材)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87.50mg/100mL血。被告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吴某某正侧面照片、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记录表及呼气式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血液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审批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卷、交款凭证、返还物品凭证、视频制作说明;2. 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安某某、岩某某、彭某某、岩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云南赢鼎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鉴定意见告知书;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娜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思茅区**镇**村委会**寨**村民小组**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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