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一部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吉林省洮南市,公民身份号码220881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街**村**屯,住址**。2019年9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吉******小型轿车,在莘县****酒家门口倒车时,与张某所骑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张某受伤、车辆损坏。经认定,吴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81.3mg/100ml。交通事故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浩
2020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吉林省洮南市**街**村**屯,联系电话1399883****。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三册、光盘三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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