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二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2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武夷山市**乡**村**号,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翁某某的闽******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武夷山市******号民宅往南平市建阳区高铁南平市站行驶,途经237国道高铁南平市站路口左转弯时,与对向曹某某直行驾驶的闽******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曹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吴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民警到达现场对吴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3.7mg/100ml,吴某某遂被带至南平市第二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3.3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吴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吴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吴某某已赔偿翁某某车辆维修费人民币6100元,并取得翁某某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记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曹某某、翁某某陈述;
3.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5.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均可酌情从重处罚。吴某某已赔偿翁某某车辆维修费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吴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以上情节建议对吴某某在拘役一个月十五日至二个月十五日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丽双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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