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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3********4818,汉族,初中文化,经营大货车运输业务,安徽省青阳县人,户籍地:安徽省青阳县酉华乡**村,现住址:安徽省青阳县蓉城镇**小区**栋**单元****室。2015年10月16日,吴某甲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安徽省青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4日晚,被告人吴某甲与邹某某等一起在青阳县蓉城镇宝灵路“景城餐馆”吃饭,其间饮用白酒。当晚22时45分许,吴某甲驾驶皖R*****号小型普通客车载吴某乙从宝灵路“景城餐馆”出发行驶至富阳路某烧烤店吃烧烤,次日凌晨0时5分,吴某甲再次驾驶皖R*****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富阳路烧烤店出发,行经富阳路、木镇路、宝灵路、碧桃路后,将车停放在帝景国际小区北大门广场,吴某乙从副驾驶下车步行离开,吴某甲在驾驶座上睡着。至凌晨4时30分许,民警接警赶至现场,发现皖*****号小型普通客车处于启动状态,车灯开启,吴某甲在驾驶座上睡着,遂将其唤醒带至青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后吴某甲被带至青阳县中医院抽取血样两份。

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7.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及照片、公安视频监控照片、呼气酒精测试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物品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丙、邹某某、吴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有坦白情节,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秀珍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青阳县蓉城镇****小区**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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