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一部刑诉〔2020〕Z14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80********,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人,住普宁市**镇**。因危险驾驶罪嫌疑,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23时某某,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粤S3F****号小型轿车途经揭西县棉湖镇过境公路时,被设卡点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7.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车辆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户某某,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认某某具结书等证据材料;3、证人证言: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吴某某的某某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97.6毫克/100毫升)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某某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某某
检察官助理:林某某瑜
(院印)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认某某具结书》1份,证人名单1份,另附材料若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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