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19**********,汉族,专科毕业,乐安县*****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住**镇******园*楼,因涉嫌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经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3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经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6日被乐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与其前夫张某某离婚前购买一块土地,位于乐安县**路*******楼旁,该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上使用人为张某甲。2018年11月,被告人吴某某发现张某甲这块土地的乐安县(2016)批字第***号《建设用地批准书》有效期已过,为了将张某甲的这块土地棚改,吴某某拿了一份空白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找到张某某要张某某帮忙填写内容。张某某在这份空白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上模仿乐安县(2016)批字第****号《建设用地批准书》上的字迹填写了相关内容,把真实原件上的有效期“二0一六年一月至二0一七年十二月”写成“二0一八年一月至二0二0年十二月”, 把真实原件上的字号内的(2016)写成(2018),由此变造出一份假的乐安县(2018)批字第***号《建设用地批准书》。之后被告人吴某某将这份变造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提交给乐安县棚改办申请棚改。同时被告人吴某某在为乐安县(2016)批字第***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办理延期时,误将变造出来的乐安县(2018)批字第***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提供给了乐安县国土资源局,乐安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看过后告知吴某某这份变造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是假的。2018年12月5 日,乐安县棚改办将吴某某提供的棚改材料提交到乐安县棚户区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时,发现吴某某提供的以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名义向乐安县棚改办开出、日期为2018年11月22日的《函告》与乐安县(2018)批字第***号《建设用地批准书》是伪造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报案材料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杨某某、詹某某、邹某某、聂某某、黄某某、袁某某、郭某某、张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昂兴
2020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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