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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02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现住安徽省五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固镇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12月23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五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4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因听说其父亲徐某甲与吴某某叔叔吴某甲因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发生了口角,遂伙同徐某乙等人前往五河县浍南镇彭圩村找吴某甲,未果后到吴某乙家园内辱骂吴某乙。吴某乙儿子吴某某与吴某丙回家时,又追撵吴某某与吴某丙,并与吴某某等人发生打斗。打斗中,被告人徐某某持菜刀将吴某某背部砍伤。经五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的背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蚌埠市华康医院病历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徐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安徽省五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6.五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卜胜军

检察官助理蒋艳菲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五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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