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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吴某甲,女,19******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安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1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安县******,住乐安县****桥附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乐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女,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安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安县,住乐安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乐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在其手机端安装了“优乐江西麻将”APP,先后在该APP亲友圈板块创建“**乐业”、“**乐”俱乐部,并从客服处购买“房卡”。同时,吴某甲、吴某乙组建微信群、闲聊群,招揽并组织人员在其创建的俱乐部赌博,参赌人员达200余人。参赌人员按照预先设定的规则进行赌博活动,每把赢家需支付一元至五元不等的费用给吴某甲、吴某乙。吴某甲、吴某乙利用微信、闲聊进行资金结算。经鉴定,2017年11月至2019年12月,吴某甲、吴某乙共计抽头渔利825344元。其中非法获利数十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共计退缴非法所得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朱某、刘某某、杨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讯终端及相关软件功能,在网络上组建微信群、闲聊群组织多人赌博并抽头渔利82534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建成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十二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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