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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17〕41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0 年4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71970004201514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普宁市**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变更为更取保候审,2017年6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案件的全部材料。

经依法审查表明: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同案人“阿某某”(另案处理)以牟利为目的,于2016年5月份开始至同年11月2日期间,在普宁市军埠镇沙堆村“特思年”娱乐城四楼开设一电玩“捕鱼机、禽兽赌博机”的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牟取非法收入,并雇用同案人叶某甲(另案处理)在该赌场中负责上落分、收付钱、结数、管帐、发工资等日常管理工作,雇用同案人黄某某(另案处理)在该赌场中负责收钱、付钱、上落分等工作。2016年11月2日23时许,公安机关到现场查处,同案人叶某甲、黄某某被现场抓获,并现场查扣到供他人赌博的赌具“捕鱼机”、“禽兽赌博机”各2 台、赌资等物品。至被查获,该赌场共非法牟利约人民币18万元。

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检查笔录,扣押的笔记簿里面信息照片,手机微信内容照片,作案现场、作案工具、赃款照片,租赁合同;3.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4.同案人黄某某、叶某乙、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展安

2017年6月19日

附:公安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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