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河南省民权县某某某某村委,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民权县某某镇某某学校东边大街上骂空,被害人赵某某用手机给吴某某录像,被告人吴某某辱骂赵东霞并用镰刀把捅赵某某腰部,造成赵某某腰部受伤,经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现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揭发书、调解终结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公证书、破案经过等;2.证人李某某、郑某某、任某某、郑某甲、王某某、王某甲、赵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振华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87页;
3.《适用速裁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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