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19〕587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401X,汉族,小学文化,住辽宁省瓦房店市**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12日6时许,在瓦房店**镇腰屯村吴某甲家后院,被告人吴某甲与于某甲两人因两家果园中间道路边界问题发生争执,随后吴某甲因为气愤,回家拿木棒将于某甲头后侧打伤,经鉴定,于某甲成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照片、住院记录等书证;2.证人于某乙、吴某乙、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5.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一处轻伤一级,其行为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吴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北凝
代理检察员:  郝新欣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和律师意见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