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051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路**号**单元**室。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戴晋玲,青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安徽铜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吴某某在赖某(另案处理)的工作室工作,负责在淘宝网、阿里巴巴、京东商城、1号店等网络购物平台搜索违反广告法的商家,进而实施敲诈勒索。工作期间,吴某某萌生自己单干以获取更多利益的想法,2019年7月,吴某某离开赖宇工作室,结合网络学习及之前工作经验,在12315平台恶意投诉违反广告法的商家,以写举报撤销函相要挟实施敲诈勒索活动。
2019年10月,吴某某发现深圳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上的店铺违反广告法,使用虚假的熊剑身份在店铺内提交不付款订单并留下联系方式,后在12315平台举商家,商家迫于被处以高额罚款,不得已主动联系吴某某,吴某某以出具撤销举报函相要挟,敲诈勒索500元至3000元不等的钱财。
现已查明,2019年7月至2020年4月,吴某某采用上述方式,向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等实施762次敲诈勒索,获利386600元。
2020年7月28日,吴某某的亲属代为退赃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手机19部、硬盘2部;
2.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3. 证人赖甲、赖乙、李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朱某、高某某、陈某、郑某某等人的陈述;
5. 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利用互联网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秀珍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羁押于青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物证手机19部,硬盘2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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