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21998********,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镇**村**村**号。2017年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8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1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分别以攀爬、溜门的入户方式多次在商丘市**镇**庄**村、商丘市示范区**村、**村实施盗窃。其中: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吴某某到商丘市**镇**庄**村**胡同西**户李某甲家中,盗窃现金1700元人民币。
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吴某某到商丘市**镇**庄**村**排**户李某乙家中,盗窃现金1800元人民币。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吴某某到商丘市**镇**庄**村**排**户段某某家中,盗窃现金2100元人民币。
2020年3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到商丘市**镇**庄**村**胡同**户黄某家中,盗窃现金2万元人民币。
2020年4月14日10时,被告人吴某某到商丘市示范区**村周某某家中,盗窃现金800元人民币。
2020年4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到商丘市示范区**村凌某某家中实施盗窃,被抓获。
被告人吴某某共盗窃26400元人民币。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系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慧梅
刘言金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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