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二部刑诉〔2020〕Z5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镇。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0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棉湖镇郊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路过揭西县棉湖镇华侨医院附近的兴泰大药店门口时,在该处停放的一辆电动车储物格内盗走被害人林某璇一部小米6手机。经估价,该被盗手机在案发当天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100元。
2020年3月29日17时许,侦查机关在揭西县棉湖镇道江路新兴手机店内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发现场、被盗手机、被盗手机内的手机卡两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明、签认相片制作说明两份、证据保全决定书两份、证据保全清单两份、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材料;3.证人证言:李某昊、辜某生、刘某鸿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林某璇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辜某生的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且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某某
检察官助理:张 某
(院印)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材料另附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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