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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诉刑诉〔2019〕39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123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镇**村**街**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被福建省建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福建省建瓯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福建省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福建省建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5日至2019年9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伪造国家机关证件

2011年,被告人吴某某冒充“福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公安民警",以“公安民警的身份”与刘某某相识,2017年8月下旬与刘某某在乡下办酒结婚,其间,因刘某某家人催婚并且要求结婚必须有结婚证,但因吴某某无法提供户口本(户口本不在身上),为了应付刘某某家人的催婚,2017年8月下旬的一天,吴某某拨通福州市市区街上电线杠上“办证”广告,在明知是假证的情况下,委托“办证方”(身份未查实)伪造吴某某与刘某某的结婚证,结婚证字号:J350102—2017—000872。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民政局查询,结婚证字号:J350102—2017—000872对应的申请人为郭某某与吴某某。

2.招摇撞骗

2017年9月份,连某某(因另案被判刑)因要在福州市区内开“按摩店”并通过刘某某找到了被告人吴某某,连某某误以为吴某某系福州市公安局的公安民警,想让吴某某对其“按摩"店予以照顾,且吴某某也自称是“吴探长”,是福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公安民警,与连某某经营按摩地的公安系统和社会上的人很熟悉,会帮忙打招呼关照其经营的按摩店,连某某于2017年9月上旬期间先后在福州市市区拿了8900元及3000元给吴某某让其关照其经营的“按摩店”。连某某在福州的“按摩店”经营没几天就被当地公安机关查获,连某某多次找刘某某及吴某某,后吴某某让刘某某退还连某某10000元。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6月4日,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号附近,被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侦大队民警抓获归案。

被告人吴某某的妻子刘某某于2019年7月9日,将吴某某让人伪造的二本吴某某与刘某某的结婚证,结婚证字号为J350102—2017—000872,提供给福建省建瓯市公安局刑侦大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立案材料、归案说明、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结婚登记查询材料、刑事判决书、刘某某相关材料、说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张某某、陆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连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福建省建瓯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

6.福建省建瓯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以及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新华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在建瓯市看守所。

2.案卷4册。

3.结婚证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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