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涉嫌运输毒品案)_太原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太原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铁检刑刑诉〔2019〕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3************513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巷**号院**栋**单元**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9月10日被榆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2014年7月26日被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4月15日被太原铁路公安局太原公安处刑事拘留,于2016年4月28日被太原铁路公安局太原公安处取保候审。后因三次传讯不到案,太原铁路公安局太原公安处于2017年4月28日对其上网追逃。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1月19日向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涧河责任区刑警队投案。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太原铁路公安局太原公安处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31日被太原铁路公安局太原公安处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铁路公安局太原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2019年7月2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5日、2019年8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2019年7月6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14日19时46分许,被告人吴某某持本人身份证购买的当日Z55次列车车票进入太原南站欲乘坐火车前往兰州,在进站安检过程中被安检人员查获,随即将放置在黑色裤子右侧裤兜内的用红色茶叶袋包裹着的白色晶体状毒品和9片红色片状毒品抛洒在安检台附近。经鉴定,收集的白色晶体状毒品净重15.88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7.1%,红色片状毒品净重0.85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被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已全部送检,检验剩余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现扣押于太原公安处物证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2.书证:到案经过、工作情况、称量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郝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鉴定报告两份;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壹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自己携带毒品仍购票乘坐火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涉嫌犯运输毒品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在刑法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员:  曹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壹张。

3.证人名单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