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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案)(公开版)_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二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1041979********,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发展有限公司司机,出生地福建省建瓯市,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乡**村**号,现住福建省建瓯市**乡**路**号,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吴某某因自家山上的板栗经常被动物破坏,便在网上购买了射钉枪、钢管、红外线瞄准器、枪托等材料自行改装成一把射钉枪,想用来驱赶动物,因缺乏渠道购买射钉弹,便一直把枪放在建瓯市川石乡后洋村20号的家中,未进行使用。2019年9月5日,被告人吴某某家中被查出有疑似枪支。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制造的改装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吴某某被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记录查询表、归案经过、证据保全材料等书证。

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南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枪支鉴定意见书。

4.建瓯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傅琴

检察官助理:蔡梁校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9910****。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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