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住**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乐安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乐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6日晚,被告人吴某某欲捕捉蛙类食用,头戴照明灯,提一网袋,在**乡**村*****县道旁农田里模仿虎纹蛙叫声,用手捕捉到虎纹蛙(活体)10只和青蛙(活体)2只放入网袋后,被乐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吴某某捕捉的虎纹蛙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发后,缴获的活体野生动物被放生。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乐安县农业农村局移送案卷材料等书证;2.证人吴某甲、董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贵平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
检察官助理:龚敏红
(院印)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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