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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二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627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及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镇**村**号。1999年12月8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南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02年2月5日刑满释放;2005年9月13日因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南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天;2009年4月30日因滥伐林木罪被南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9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12日因非法经营罪被南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18年3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底至7月中旬,被告人吴某甲在明知是生态林无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套用临近伐区办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名义,对外谎称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雇请黄某某、任某某、郭某某等三名贵州籍砍伐工人到其承包的南靖县龙山镇棠溪村“十八重溪”林地内砍伐桉树,并剪节造材;后雇请林某某、江某某、蔡某某等人运送至漳州市芗城区墨溪村余某某的木材加工厂出售。

经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鉴定,龙山镇棠溪村“十八重溪”林地被砍伐林木的林地面积计14.1亩,被砍伐的桉树立木蓄积量为42.7343立方米,原木材积30.7687立方米,薪材6.4101立方米,合计材积为37.1788立方米,林木价值为15456元,地类均为乔木林分,林种均为水源涵养林,生态保护等级为2级。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于2019年11月25日主动到南靖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林地转让协议、补充协议、林地位置图、龙山林业站提供的证明等书证;2.证人吴某乙、吴某丙、余某某13名证人的证言;3.南靖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图、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4.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佳鑫

代理检察员:叶月琴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在南靖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壹册;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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