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66********,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住宜阳县**乡**村。因赌博,2015年2月4日被宜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底,被告人吴某某以10000元的价格购买李某某所有的位于宜阳县白杨镇漫流村的杨树107棵。2020年3月11日,吴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107棵杨树全部砍伐。经勘察鉴定,吴某某共滥伐杨树107株,立木蓄积量为22.2514立方米。案发后,吴某某退缴非法所得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鉴定意见书;
4、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吴某某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单处罚金10000元,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素敏
检察官助理:郭佳佳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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