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吴某某吴某甲,绰号“阔嘴”,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66********,汉族,半文盲文化,职业: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住乐平市**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乐平市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乐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吴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吴某某吴某甲向同村村民江某某等人判买下乐平市高家镇官庄村“杨岭关”山场林木,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伙同其父亲吴某甲某乙(已死亡)雇请伐工对“杨岭关”山场林木进行砍伐,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现场鉴定,被告人吴某某吴某甲滥伐“杨岭关”山场林木蓄积35.1575立方米,滥伐面积35.064亩,树种为杉树。被告人吴某某吴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判决情况等书证;2、证人吴某乙某丙、江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吴某甲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吴某甲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吴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适当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美琴
检察官助理 胡 鹏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吴某甲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社会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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