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81970********,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富宁县人,家住富宁县**镇**村民委**小组,因涉嫌本案,于2020年7月31日被云南省富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州富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初,被告人吴某某先后向陈某某和谭某某转购买两人在富宁县**镇**村民委**小组“**”(小地名)和“**”(小地名)山上的杉树。2018年11月27日,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到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陶某某将购买所得的两片杉树采伐。经鉴定,“**”(小地名)山上被采伐的林木面积为4.1亩,株数为313株,树种杉木,立木蓄积为24.5715立方米;“**”(小地名)山上被采伐林木面积为2.3亩,株数为99株,树种杉木,立木蓄积为16.0776立方米。立木蓄积量共计40.6491立方米。
被告人吴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采伐经济林木,破坏森林资源,但尚未造成生态严重失调的危害后果。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实了案发时间是2018年11月27日,受案时间是2018年11月28日,案发地是在富宁县**镇**村民委**小组,立案时间是2018年11月28日;被告人吴某某符合主体资格,没有前科劣迹;系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到案后经检查身体各部位未有外伤或携带违禁品;因涉嫌本案于2020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
2.证人证言:证人陶某某证言证实了2018年11月27日其受吴某某雇请到富宁县**镇**村民委**小组的“**”和“**”采伐了两片林木,砍完两片共计300元工费,吴某某是否办理到林木采伐许可证其不清楚的事实;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了2017年9月份,其以7000元向何某某购买了位于富宁县**镇**村民委**小组的“**”的一片杉树后又以8000元的价格转卖给吴某某,相关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吴某某办理,吴某某于2018年11月底将该片林木采伐的事实;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了其于2017年9月份以7000元的价格将其家种植在“**”的一片杉树卖给陈某某的事实;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了2018年7月底其以4000元的价格将“**”山上的一片杉树卖给谭某某,后谭某某又把杉树转卖给吴某某,吴某某于2018年11月将该片杉树采伐了的事实;证人谭某某的证言证实了2018年7月底其花了4000元向马某某在富宁县**镇**村民委**小组的“**”山上购买了一片杉树,2018年11月初又以5800元转卖给吴某某并口头约定由吴某某自行办理砍伐手续的事实。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018年11月初,其以8000元和5800元先后向陈某某、谭某某购买了富宁县**镇**村民委**小组“**”、“**”山上的杉树,并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请陶某某砍伐的事实。
4.鉴定意见:文林司鉴[2018]8号、9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证实了经鉴定,被吴某某采伐的**的林木立木蓄积为24.5715立方米、**山上的林木立木蓄积为16.0776立方米,共计40.6491立方米;公安机关已将鉴定意见告知吴某某的事实。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了吴某某辨认出滥伐林木的现场位于富宁县**镇**村民委**小组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和办理到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伐经济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有成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在富宁县**镇**村民委**小组。联系电话:15126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