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吴某某(别名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82********,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住贵州省凯里市**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遗漏罪行,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6月11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3日至2020年5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向孙某某购买位于凯里市龙场镇华坪村大干沟组“老将山”山林中的9棵马尾松,二人口头约定吴某某在采伐购买的马尾松时帮孙某某采伐7棵马尾松。
2019年1月23日,吴某某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油锯在“老将山”孙某某的山林中共采伐了16棵马尾松,并雇请潘某某将伐倒的马尾松加工成2米、3米、7米、8米不等的75支原木存放于该山林。同日,经他人报警,凯里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到现场进行勘查和检尺,并于次日将上述75支原木先行登记保存,2019年2月1日将上述原木进行扣押。在扣押决定书下达后,吴某某明知75支原木已被扣押,仍雇请人和车辆将扣押的所有原木运走,一部分原木被其变卖,卖得5800余元,另一部分原木被其烧毁。经鉴定,吴某某采伐的林木树种为马尾松,采伐的林木蓄积为16.699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采伐的林木照片;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微信转账记录截屏等书证;3.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被告人吴某某明知其滥伐的林木被依法扣押,故意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机关扣押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敏
检察官助理 陈迤昕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85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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