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五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2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徐市镇********,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徐市镇********。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9月间,被告人吴某某为谋利,其在明知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南平市建阳区徐市镇**林班*大班*小班山场属于其自留山上的林木进行砍伐,砍伐时间持续约一年。2018年10月,吴某某将木材以每立方米900元价格出售给浙江老板。经林业技术部门鉴定:该山场被砍伐林木总蓄积量29.802立方米,出材量22.7125立方米。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吴某某到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自留山证、前科记录查询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邹某某、吴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平市建阳区林业规划设计队鉴定意见、南平市建阳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
5.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平面图、方位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文缔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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