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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滥伐林木案)_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生态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1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小区**幢**室,户籍地宁德市**镇**村**路**号。曾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宁德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被宁德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向谢某某购买了座落于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自然村**山场的一片杉木,并支付了杉木款5000元。同年7月28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工砍伐上述杉木,并将砍伐下的杉木取材后存放在山场待售。同年9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又以8600元的价格向雷某某购买了座落于上述同一山场的另一片杉木,并支付了杉木款8600元。同年10月初,被告人吴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工砍伐上述杉木,并将砍伐下的杉木取材后存放在山场待售。

案发后,经福建华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上述两片山场被滥伐的面积为4.63亩,被滥伐的林木树种为杉木,数量332株,立木蓄积量为57.4立方米,出材量为43.85立方米,林种为一般用材林。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向宁德市公安局蕉城森林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1月3日,被告人吴某某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8000元,并进行生态修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蕉城森林分局制作的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抓破获经过及蕉城区林业局提供的情况说明、蕉城区八都镇猴盾村村委会证明材料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雷某某、兰某某证人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宁德市公安局蕉城森林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森林保护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采伐林木57.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文婉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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