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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滥伐林木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Z318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5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安徽省肥东县**乡**村****组, 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肥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在明知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8月6日将属于村民组集体所有的林木卖给陈某某和赵某某实施砍伐,至案发时,共砍伐林木65棵。经安徽禾木综合服务有限公司鉴定,被砍伐的65棵林木立木材积为15.6374立方米。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材料、 调取证据材料清单、照片、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陈某某、杨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政俊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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