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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9〕35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62********,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横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8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底,被告人吴某某从某某甲手中购得位于横县六景镇**村委**村“**岭”(地名)的一片松木后,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雇请民工对上述林木进行采伐,并雇请司机陆某某、农某甲运输出售。经南宁市绿城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派员到林木采伐现场实地调查鉴定,认定被采伐林木树种为马尾松,采伐林木面积0.29公顷,林木蓄积量28立方米。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林业局证明等;2.证人某某甲、农某乙、陆某某、农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4.采伐林木核查报告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金恒

                            2019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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