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开检一部刑诉〔2020〕130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0年03月0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111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洛阳高新区**镇,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镇**营**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洛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13日被洛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11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吴某某在高新区**镇**村购买一批杨树,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5月9日至5月14日组织人员进行采伐,后经洛阳市林业调查规划管理站调查,被伐树种为杨树,总计50株,蓄积29.4212立方米。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吴某某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镇**村委会证明、林木采伐许可证、调查报告等;
2、证人孙某某、张某某、史某某、张某某、卢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学华 李记存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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