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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滥伐林木案)_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7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磐安县**乡**村**。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3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月1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2日,磐安县仁川镇下石岗村对该村位于“石仓乢”集体山上的林木进行了公开招标出让,胡某某、杨某甲和刘某某三人合伙中标。中标后,下石岗村村主任杨某乙及中标人杨某甲、刘某某等人到山上对具体的采伐范围用红色油漆刷树皮的方式进行了划定,并将该村三户农户的自留山错划入集体山范围。2018年11月5日,磐安县林业局发放了该区块编号为330727011********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证显示采伐树种为杉木,采伐期限为2018年11月5日至2018年12月31日,胡某某等组织人员对原划定的范围内的杉木进行了采伐。2019年9月16日,胡某某等人把伐倒的杉木连同范围内未采伐的林木转让给了被告人吴某某。随后,被告人吴某某未拿到采伐证,就组织人员对范围内的部分松木进行了采伐。经调查,被告人吴某某采伐松木的范围系三农户的自留山,而非该村的集体统管山。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采伐的林木树种为黄山松,株数153株,立木蓄积28.34立方米,材积17立方米。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向磐安县公安局投案。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吴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杨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姚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3666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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