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二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21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住福建省顺昌县**乡**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先后以人民币5600元、11000元的价格从饶*旺、黄*生处分别购得二人位于顺昌县**乡**村二类资源调查区划为00*林班**大班0*0、0*0小班,山林定权为*林班*小班,土名“马**”山场和顺昌县**乡**村二类资源调查区划为0**林班0*大班0*0小班,山林定权为**林班**小班,土名“***”山场内的两片杉木林。2016年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未办理林木审批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油锯手吴某某、工人罗某某、吴某某将上述两片山场的杉木采伐,再雇请驾驶员黄*胜帮助运输。后被告人吴某某将“马**”山场内采伐的杉木卖给建瓯姓“*”的老板,得款人民币14000元;将“**窠”山场内采伐的杉木卖给建瓯姓“*”的房道老板,得款人民币20100元。经鉴定,“马**”山场被采伐杉木蓄积量28.6139立方米;“翁**”山场被采伐杉木蓄积量42.8203立方米,两片山场共计被采伐林木立木蓄积量71.4342立方米。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顺昌县公安局大历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罗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顺昌县宝山伐区调查设计服务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5.顺昌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人经营管理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建平
检察官助理:王小丽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