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5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住河南省许昌县XX乡XX庄X组。因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3月21日被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1年,并处罚金1万元。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9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发林木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襄城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用他人将购买襄城县颖阳镇北刘庄村,村东南、乡敬老院东边荒沟内的32棵杨树伐掉。经鉴定被滥伐的32棵杨树树木材积为12.046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2、证人证言;
3、书证;
4、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战宏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许昌县XX乡XX庄村;
2.卷宗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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