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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66********,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住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镇**开发区**房,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陇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与何某某(另案处理)从中缅边境50号界桩旁非法出境到缅甸。2020年8月28日1时许,被告人二人从中缅边境50号界桩旁非法入境至中国时被民警现场抓获。

经查,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吴某某因偷越国境被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刀干么

检察官助理:邵砍板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陇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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