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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刑诉〔2014〕20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72********,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家住正阳县**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4月9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4月14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被告人吴某某在明知对消费者身体有害的情况下,蒸制包子时超量使用“泡打粉”,并将蒸制的包子通过其设在**镇街上的**早餐店出售给当地群众。经鉴定,吴某某生产、销售的包子中铝的残留量为519mg/k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吴某甲等人的证言;

3、物证;

4、书证;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生产、销售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润林

代理检察员:赵拓荒

 二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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