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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刑诉〔2014〕11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汉族,初中,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乡**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正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3月20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吴某某在明知对消费者身体有害的情况下,炸制油条时超量使用明矾,并将炸制的油条通过其设在正阳县**镇**桥头的摊铺出售给当地群众。经鉴定,吴某某生产、销售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1035mg/k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书证;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生产、销售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  楠

         节凤云

2014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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