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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伐林木案)(公开版)_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567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78********,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住**西南街**2012年因滥伐林木罪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内乡县森林公安局直属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以来,内乡县夏馆镇夏馆村人吴某甲未经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以挖山平整场地栽种果树为名,在村组干部均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利用挖掘机、铲车等大型机械在内乡县夏馆镇夏馆村跌流沟处岭村、组集体林坡处挖山修路、平整场地,致使大量林地和林木遭到破坏。经西峡县林业勘察设计队对该现场进行勘验,吴某甲毁坏林木株树为2098株(其中胸径大于5公分以上1644株,活立木蓄积为85.0148立方米,折合净材为47.7783立方米;胸径小于5公分以上454株)。

被告人吴某甲于2019年11月12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补植补绿,花费6万余元种植2000余棵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及林木情况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吴某乙、张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西峡县林业调查设计队勘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业

检察官助理:杨荣泰

2020年10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在内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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