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诉〔2020〕Z204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农场**队**号,现住原籍。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临高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高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8日移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8月24日该院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初,被告人吴某甲从吴某乙处购买了其位于临高县**农场**队**厂公路旁的一块橡胶地及地上的200多株橡胶树。被告人吴某甲为清理该地块的橡胶树,其在未经**集团**分公司相关部门的同意下,擅自将属于**分公司所有的15株橡胶树与其购买的200多株橡胶树以3000元的价格共同出售给王某某砍伐。王某某在办理该200多株橡胶树的采伐许可证后,于2019年4月22日雇佣他人将该200株橡胶树及**分公司所有的15株橡胶树一并砍伐后销售。经鉴定:被伐林木林地为Ⅳ级规划保护林地(商品林),被伐林木树种为橡胶树,总株数为15株,总蓄积量为9.5580立方米,出材量为5.7348立方米。被告人吴某甲于2019年8月10日到临高县森林公安局多文林区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锯1把(存放于临高县森林公安局)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犯罪记录调查情况说明、橡胶林权属说明及林权证、临高县林业局说明函等。
3.证人证言:吴某丙的证言、王某某的证言、吴某乙的证言、吴某丁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琼森司鉴字[2019]第326号)的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平面图、照片。
7.关于吴某甲归案情况补充说明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巍
2020年9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涉案财物油锯壹把,存放于临高县森林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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